第2164章汉儒之法(3/4)
便求知分明,断善恶,倾力无负!亲亲之律,他罪可宥,十恶不赦!』
  韦端看着种劼,心中忽然有几分的明悟。
  种劼所提出所谓的『十恶』,肯定不是种劼一个人自己所想出来的,种劼要是有这份本事,也不至于在种家老头子死后就默默无闻了许久!
  那么当下种劼所言的出处,不就是很明显了么……
  韦端不由得在心中叹息了一声,这名头,也只有让种劼得了。
  『种君果然大才!此议中正平和,大有春秋决议之风!』韦端摆出了一副笑脸,连连点头赞叹。如果是一般性的权柄争夺,韦端绝对不会这么轻易的赞同,但是现在整个局势并不只是在参律院中,而只在参律院之外,所以这个利弊应该如何权衡,自然也就很清楚了。
  种劼摆手说道:『当不得此誉。某乃一介乡士,事中唯历卑品,学识亦不精深,资望自是浅薄,却得骠骑之厚,得授清贵之职,惶恐之余,自当兢兢,报效明主是也。』
  韦端闻言后便微笑道:『种君过谦了!先前之遗珠,非种君之才不显,乃未有如骠骑之明主洞察也,今抚尘而出,自然明照。十恶之论,便足见种君才器禀赋……』
  众人连声附议,顿时参律院之内似乎一派祥和。
  『亲亲相护』之议,在某种程度上,是一种习惯。毕竟关中这些人都相互之间或多或少都有关系,如果说真的有些人找到他们,要求他们提供庇护,若是不接受,就违背了道义,若是接受又恐受到牵连……
  韦端自己也唯恐出现这方面的问题,所以特意提出来,不管众人是反对还是同意,反正韦端都无所谓,只要能最终确定下来,便可以依此而行,无碍于自己的声名。
  现在种劼提出『十恶』之论,韦端在心情复杂之下,也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,既避免了自身的尴尬,又显得重视骠骑的利益。
  或者说是统治者的利益。
  种劼叹息道:『追溯少时,或还存有几分才难施用的狂念,如今所得者,也唯有谨慎自守。方今畿内纷乱,十恶之议,进未足喜,退亦足悲,实不得此赞也。只不过身在此位,不敢自负薄能,还请各位贤才共议才是!』
  听闻种劼如此说,韦端不仅有些意外。
  韦端一直表示说这是种劼的功劳,自然也有些居心不良。
  一则无非是祸水东引,既然是种劼提出来的,那么恶人自然是种劼来做,若是有人因此怨恨不能得到庇护,那么就是种劼的过错。
  另外一个方面则是确实如种劼所言,种劼他个人的资望确实不高,所以即便是得到了这个『十恶』之名,也不见得其名望会有多少的提升,更何况难免时流的言语攻讦,是好事是坏事还不确定。
  『种君出身名门,品格自具,又能恬淡自守。单单这几桩,已经超过在朝具位庸臣良多,实不必过谦。』韦端笑了笑,然后话锋一转,『如今还有一惑,这「有罪先请」之律,不知种君可有指教?』
  『有罪先请』,是出自《宽吏罪诏》,其中表曰:『吏不满六百石,下至墨缓长、相,有罪先请。男子八十以上,十岁以下,及妇人从坐者,自非不道、诏所名捕,皆不得系。当验问者即就验。女徒雇山归家。』
  既然种劼提出了『十恶』论,若是韦端继续唯唯诺诺,不敢正面棘手问题,那么就会显得韦端在重大问题上没有担当的勇气,那么参律院的未来走向,有可能就会因此而受到影响,所以韦端见种劼已经开了这个头,自然也就豁出去,一举把最为重要的问题抛出来了。
  在某种程度上来说,汉代的律法已经基本上从法家转成了儒家。
  所谓『亲亲相护』、『有罪先请』,乃至于『春秋决狱』等等,都是儒家的律法。甚至因此影响到了后世,拿着一本经文登堂宣判的,并不是只有后世的色目人才干的事情。
  儒家子弟当官,一手拿着经文,一手拿着节仗,经文怎么解释他说了算,如何判决也是他说了算,起初还能维持本心,但是大多数人都难敌贪欲,最终越混越不成样子。
  最开始提出以儒家代替法家的律法的,便是董仲舒。
  当然在最开始的时候,董仲舒也用儒家经典,解决了一些疑难案件。
  比如说某个人的小孩因为见到了其父亲受到他人殴打,便拿了木棍去解救其父,但是在搏斗过程中失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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