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933章民意之声,尊者之讳(3/4)
的话,韦端愣了一下,然后小心翼翼的问道:『主公之意是……还请主公指点……』
  斐潜反对用『斩』、『流』、『肉』,并非是因为圣母心发作,而是相反,觉得仅仅是『斩』、『流』、『肉』,太过便宜了。
  『肉』简单。
  『流』,之前斐潜就有提及过,将这些怀有异心的家伙往边境上送,其实就是给自己添堵的行为。
  而另外一个刑罚,对于很多人来说,『斩』,无疑就是最佳的结果。
  前来参加考试的这些考生,基本上来说是大体上属于各家的旁支,也就是大概归属于『寒门』一列的,所以即便是斐潜斩了这些人,对于这些士族世家家族来说,伤害也不大,就像是剪掉了一些枝杈,并没有伤到主干,而且因为斐潜斩了这些人,那么这些人的罪责也就自然以死抵消了,剩下的,便是失去了亲人而慢慢衍生出来的怨恨。
  这种事情,斐潜在后世没少见。
  从最开始祈求原谅,哭求和解不成,随着自家孩子偿命之后,便演化成为了满心愤恨,为什么对方不愿意和解?凭什么都跪下去求了还不肯原谅?为什么一定要害我家孩儿性命?然后就觉得自家孩子的罪已经结束了,然后对方家庭的『罪』才刚开始,去纠缠,去闹,去围堵对方家门。
  『入室杀人劫掠者,斩!』这个没有什么问题,也是应当如此判决。
  『若围殴而致死者,虽亦死,然不当斩也。』斐潜冷笑了一声,『当判偿!』
  『偿?』韦端略有些迟疑的问道。
  『汉初之时,有约三章。杀人者死,伤人及盗抵罪。故今亦用「抵」偿也。入室杀人者,当以死罪而论,然多人围殴,使人伤亡者,若依死罪论,略有偏颇。无辜而死之人,何无父母妻小?虽说判斩,可缓一时之恨,然于生无补也……』斐潜缓缓的说道,『当以抵偿之,或劳,或役,以供无辜父母,以养遇祸妻子也……』
  韦端微微哆嗦了一下,『劳,劳役?』
  斐潜点了点头。
  韦端又小心翼翼的问道:『若之劳役,何以为期?』
  斐潜笑着,『既然为偿人子,当老其父母,成其妻子……若仅有损毁市坊,破坏财物者,也当偿也,至恢复旧貌也……』
  砍头了,流放了,鞭挞了,然后损失还是原来的,并没有因为这些人受到了刑罚,而立刻弥补了损失。所以对于不是死罪难免的那些人,都应该是判决劳役,来代替流放或是普通的肉刑,以其产生的价值来弥补供养受到损害的家庭和商铺。
  更何况斐潜现在还有那么多的矿山需要开,路需要修,房子需要建,城墙需要修葺,既然有精力蹦蹦跳跳,还不如将这些精力用在这些基础设施上,也算是给广大民众造福。
  当然,这仅是一个方面的意义,还有另外一个方面的缘由……
  韦端接受了甲方的修改意见,心惊肉跳的退了下去,回到了参律院中,坐在自己的桌案之后,木然发呆了半响,就像是一个被多次改版而身心俱疲的设计师。
  麻烦了。
  麻烦大了。
  韦端判决那些围殴致人伤亡者死罪,一来也是泄私愤,毕竟韦诞伤残,也是让韦端痛苦愤怒,二来也是省些事情,毕竟一群人围殴,能说那一个人罪责最大?若是平摊,也不知要怎样平摊好,反正就以死论之,简单直白。
  但是斐潜否决了,这一类的人,要改成劳役。还有流放的,肉刑的,也都一律改为劳役,时间长短不同而已,伤人致死的自然一辈子偿还,毁坏房屋财物的恢复原貌就短一些……
  韦端知道,若是他真的按照斐潜的要求做了,这将改变现有的律法架构,甚至影响深远,因为这不符合『为尊者讳,为亲者讳,为贤者讳』的标准……
  这些人是不是判罚斩首,亦或是劳役,其实罪名并不是关键,关键还是面皮,是士族的面皮,是『尊者』的面皮!
  『为尊者讳,为亲者讳,为贤者讳』,这是孔子编纂删定《春秋》时的原则和态度,这也是儒家所谓『礼』的一种体现。
  所谓为尊者讳耻,春秋战国当时礼崩乐坏,王室衰微,诸侯常侵凌周王,此周王之耻,无故受耻,人所不欲,故讳之。为尊者讳,原本是说以示尊尊之义,不尊尊则令不一出,令不一出,则天下大乱。
  『讳』,原本是孔子表明自己态度的一种方式,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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