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十章 圣诞 十六(1/4)
Ps.感谢书友:神仙里的星星的打赏,谢谢你的支持。

  与乔伊前世一样,1879年的圣诞节是德国全民性的公共假期,即使是不过圣诞节的犹太教或者东正教的信徒,也需要停业休假,所以从德意志地区皈依了基督教之后的几百年间,在整个德国,工作是工作,休假就是休假,绝不会出现24小时全年无休的商店。

  或许有人奇怪,西方不是标榜自由么,我不信仰上帝,不相信耶稣的存在,为什么不能照常的营业?

  说到这个问题,它就要涉及德国的公序良俗范畴与特有的行会制度。

  公序良俗,按照英文的字面解释就是公共秩序(publicpolicy),对于具体的内容,不但是欧洲,甚至是全世界的各国学者们也都是众说纷纭,我们在此就不做学术上的讨论,只是直接引用《德意志民法典》的说法。

  德国公序良俗的定义就是善良的风俗。

  善良的风俗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的风俗习惯,对于德国而言,国家的主体民族是德意志人,德意志人的风俗就是圣诞需要全体休假,所以对少数族裔的你而言,你就需要尊重主体民族的风俗。

  世上没有什么事是十全十美,善良的风俗也是如此,按照欧洲左翼们的观点,从众的风俗很容易形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,例如美国历史上禁酒令、扫黄行动,甚至是对流行音乐、对电脑游戏口诛笔伐式的围剿,都是多数人对少数人暴政的范畴。

  所以,善良风俗在《德意志民法典》中,又被加上了一个德国首创的限制性法律要求,它必须具有社会妥当性(社会正义性),才能执行,简单的解释就是,善良风俗应该是,本国所有具有独立且正确思考的人,感到适当(舒适)的行为标准。

  代孕妈妈,包养小三,人体宴会,公开淫乱,这些行为本身属于社会道德的范畴,法律很难找到可以适用的条款进行惩处,这时候就要依据本国的民俗习惯来做为法律判罚的依据。

  大约在任何一个民族的善良风俗中,上述行为绝对不会让一个有正确思考能力的人,是感到适当的行为。

  在善良风俗中,有一些内容是属于某些国家和民族自己独有的风俗,最简单的说,欧洲人反对吃狗肉这是欧洲人的风俗,东亚人喜欢吃狗肉是东亚的风俗,在自己的风俗圈子里你随意,但是你在欧洲吃狗肉就违反了欧洲人的风俗,就是犯罪。

  同样,你在中东吃猪肉也是对当地风俗文化的冒犯,这是犯罪,但一个中东人在你的家里来限制你吃猪肉,这同样也是犯罪。

  去那里做客,从来都是客随主便,绝没有喧宾夺主的道理,那套我在自己家如何如何,所以我在你家里也可以如和如何的借口,还是打住吧。

  其次,善良风俗又催生出,德国送给世界的第二个法律术语,法律行为。

  简单的解释就是,你天天在大脑里构思犯罪,这不是犯罪,但是你把你的构思对你要杀的人说了,比如你在德国的街上对随意的一个人高喊,“我要杀了你!”

  不好意思,你的麻烦就大了,被警察带走关上几天是最轻的,当事人可以随时申请对你的法庭人身限制令,你要是靠近了你曾经威胁过的人,那你就要入狱了。

  如果你并没对人高喊,而是上街去买把菜刀,如果你买的菜刀没有被妥善保管,而是拎在你的手里,那么警察就要盘查你,要是你告诉警察,你准备在自己的厨房里使用这把刀,这不是犯罪,但是警察会陪你回家。

  要是你与警察和盘托出,你拿刀上街是准备去杀个人,鉴于你表明了自己的犯罪意图,并手持菜刀上街这个行为,那么你就犯罪了。

  在德国绝对不会出现,只有刀砍到人的身体上后,才被判定为伤害事实存在的情况,也绝不会出现,因为你的骨头太硬,迫使砍你的刀停下来,就称作伤害行为终止了。

  总之,思想不是犯罪,犯罪的是行为,这也就是德国法院支持俾斯麦宰相执行反社会主义工人法的原因,社会工人党的政治行为是违法的,而社会主义思想却不是违法的。

  再补充一点,就是德国人在自己的民法典还有一条法律史上的首创,即商业暴利行为属于违法。

  这条民法规定也是日后德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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